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工作,根据《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的规定》(中组
发[2008]3号)、《关于进一步做好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见》(晋组发[2009]8号)、《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
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》(中组发[2017]5号)和《关于对党费收缴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问答》等相关规
定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,是做合格党员的起码条件,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。做好党费收缴工作,
是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,也是党组织建设的一项经常性任务。
第二章 党费的收缴
第三条党支部每年1月份核定党员应交纳党费数额,年内一般不变动。每季度第3个月的下旬,完成本季度党费的收缴工
作,并上缴党总支,以党总支为单位交计划财务处,同时将相关资料报党委组织部备案。
第四条党支部要建立党费收缴登记制度,由党支部组织委员或党小组组长负责。当面在党员《党费证》和交纳党费登记
表记载并签字。
第五条按月领取工资的在职教职工党员,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、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,按规定比例交纳党
费。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、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:岗位工资、薪级工资、基础性绩效工资、津贴补贴。
第六条党费计算基数不包含以下项目:个人所得税、养老保险、医疗保险、失业保险、工伤保险、生育保险、住房公积
金(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)、职业年金、住房补贴、交通补贴、公务用车补贴、通讯补贴、加班补贴、误餐补、取暖
费、防暑降温费、物业费等改革性补贴;临时性的收入,比如临时性的津贴费、补助、稿费、讲课费、奖金、银行存款利
息等;科研人员党员在促进科技转化成果转移转化中取得的奖励和报酬。
第七条按月领取工资的在职教职工党员党费交纳比例为:
每月在3000元以下(含3000元)者,交纳基数的0.5%;
每月在3000元以上至5000元(含5000元)者,交纳基数的l%;
每月在5000元以上至10000元(含10000元)者,交纳基数的1.5%;
每月在10000元以上者,交纳基数的2%。
第八条离退休教职工党员,每月以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,不包括津补贴。5000元以下(含5000元)的按
0.5%交纳,5000元以上的按l%交纳。
第九条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.2元;尚未落实就业去向,按有关规定将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的学生党员以及硕士研
究生党员,其交纳党费的数额,按学生党员标准交纳党费。
第十条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,经党支部研究,党总支审核同意,报校党委批准后,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。
第十一条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。
第十二条党费应由本人主动按月交纳,不允许提前一次性交纳。遇特殊情况,经党支部同意,可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,
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。
第十三条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,根据自愿可以多交,自愿一次多交1000元以上的,比照交纳大额
党费有关规定办理。
第十四条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,所在党支部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,限期改正。对无正当理由,连续6个月不
交纳党费的党员,按自行脱党处理。
第十五条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,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,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“特
殊党费”。
第三章 党费的使用
第十六条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、量入为出、收支平衡、略有结余的原则。
第十七条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,具体包括:
(1)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、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、伙食费、交通费、师资费、场地费、资料费、门
票费、讲解费等;
(2)开展“三会一课”、创先争优、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。
(3)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、资料、音像制品和设备;
(4)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、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;
(5)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,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。
(6)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,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、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、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
产生的相关费用。
(7)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、转账手续等相关费用。
上述项目的开支标准,参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十八条党费的使用必须建立审批制度,严格使用手续。学校党费中,一次性开支1000元(不含1000元)以下的,由党
委组织部领导签批;一次性开支1000-10000元的,经党委组织部研究决定,由部领导、校党委副书记签批;一次性开支
10000元以上的,经校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,由校党委书记签批。
党总支党费中,一次性开支500元(不含500元)以下的,由党总支书记签批;一次性开支500元以上的,要经党总支委
员会集体研究决定,由党总支书记签批。
第十九条党费的下拨。学校的党费除按规定比例上缴省高校工委外,校党委将按一定比例每年给各党总支下拨一次,其
中离退休职工党支部按党员交纳党费总额的50﹪下拨,其余党总支按党员交纳党费总额的40﹪下拨。
第二十条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,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,不得越级申请。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,必须专款专用,做
到开支合理,账目齐全。
第四章 党费的管理
第二十一条党费由党委组织部代党委统一管理。党费的具体财务管理工作由计划财务处代办。党总支、党支部要指定专
人负责党费的管理工作。
第二十二条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。党委在党员大会和党的代表大会上,向大会报
告(或书面报告)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情况;党委组织部每年向党委报告,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;各党总支要向党支
部和党员报告负责收缴、使用情况;党支部每年要向党员公布。
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中共山西传媒学院委员会
2017年6月29日